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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16 13:3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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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新闻发布会

2021年12月16日(星期四)9时30分,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的主题是解读《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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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2021年12月16日9时30分召开《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新闻发布会,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局长宋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韩金华介绍《条例》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凤凰卫视、吉林日报、吉林广播电视台(第1报道)、吉林广播电视台(守望都市)、吉林广播电视台(视听新媒体中心)、中国吉林网   、北方法制报   等10家媒体16名记者参会。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贾鹏锋主持了本场发布会。       

  贾鹏锋: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新闻发布会。推进法治信用建设,让信用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是改革发展必然要求,更是助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向社会解读《条例》内容,今天的发布会我们很荣幸邀请到了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局长宋刚先生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韩金华女士,向大家介绍《条例》相关情况,并将回答记者提问,请各媒体对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充分关注和深入报道。

  下面,首先请宋刚先生介绍《条例》制定的背景、内容及特色。

  宋刚: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要求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法律咨询、集体讨论等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经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下面我就《条例》作简要说明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条例》是落实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先后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立法的要求。制定出台本《条例》,是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的需要。

  我省在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平台建设和信用成果应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亟须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解决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法律依据不足等突出问题,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保障各项工作依法推进。

  (三)制定《条例》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制定出台《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的有序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等进行规范,有利于加快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共建共享,稳步开展信用联合奖惩、信用监管、信用便民惠企等信用应用服务,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为9章53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与信息安全、信用服务与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概念定义、基本原则、主管部门等。明确了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归集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内容范围、归集程序、渠道以及原则。为防止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具体组成、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程序。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明确了信用信息披露方式、披露途径、信用信息的查询途径和查询权限。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依法公开、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进行披露。市场信用信息通过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授权查询、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披露。加大了对社会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的规范力度。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明确了信用奖惩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确定了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的制定权限、内容要求、公开程序、报送程序,以及守信激励对象认定程序。将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分为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补充清单,并对地方补充清单的制定权限、内容要求、制定程序,以及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作了规范。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与信息安全赋予了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有权查阅、掌握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记录;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对异议申请的渠道、异议处理的主体和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信用修复机制,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处理结果作了规范。

  第六章 信用服务与监督管理明确了信用服务机构监管、信用服务机构合规经营、鼓励信用服务应用、公共数据的市场应用和信用行业自律管理等内容。

  第七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等方面的重点领域及相关制度的建设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诚信履约,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关主体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明确了《条例》的实施时间。

  三、主要特色

  《条例》有以下特色和亮点:

  (一)明晰“社会信用”的范围。

  《条例》明确基本定位为社会信用,在范围上将政府主导推动的公共信用,以及社会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一并予以规范,综合、全面地对社会信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二)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

  《条例》统一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标准,明确规定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路径、披露和查询方式。明确省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为推动社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和共享共用提供基础应用支撑。

  (三)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奖惩。

  《条例》设立专章,规定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程序和措施,为信用奖惩提供法律依据。

  (四)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条例》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建立、具体操作、权利救济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四个层面,规定了信用主体信息知情、异议申请以及信用修复等权益,明确个人信息采集的禁止“红线”。

  (五)加强信用服务监管。

  《条例》鼓励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同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力度,规范和引导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贾鹏锋:

  感谢宋刚先生。下面请韩金华女士介绍《条例》的审议修改重点和亮点内容。

  韩金华:

  各位来宾、媒体朋友们、同志们: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年初,在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大会上,省委书记景俊海明确提出“要深化诚信吉林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的要求,将《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确定为2021年度重点立法项目,加快推进。省人大经济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征求意见、加强调研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做了充分的修改完善,并于9月2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条例的审议修改重点和条例亮点内容做简要介绍:

  一、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机制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特别是不再强调“联合惩戒”,我们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对条例草案中信用信息管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这三项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调整,紧跟国家最新方针政策变化,对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多项机制作了顶层设计,保证《条例》的引领性和操作性。

  二、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列清单”

  以往,对守信主体可以采取哪些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如何实施惩戒,缺少明确、具体、系统的规定。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健全、完善是此次立法的亮点和重点内容。

  《条例》重点规定了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管理。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让诚信者实实在在受益,如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以给予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优先选择;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给予政策支持;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会展、银企对接、评优评先等活动中进行推介等。

  同时,《条例》还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制定的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省制定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认定相关领域失信惩戒对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通过清单管理,构建起更加明晰的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信用建设格局。

  《条例》还严格规范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三、避免失信惩戒“一刀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近年来,随着信用建设按下“快进键”,个人信用记录已成为公民的第二张“身份证”。在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对信用惩戒泛化的情况表示担忧。较为成熟的信用体系中,个人不良信用信息并非不可修复,完善的信用体系除了“奖励诚信、惩治失信”外,还应通过信用修复的容错机制,给予信用主体修复的机会。

  为此,《条例》重点规范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围绕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信用主体按照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或者信用信息归集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对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同时,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的问题。

  四、规范信用信息管理,为个人信息保护“划红线”

  大数据背景下,信用信息采集、使用不规范的现象比较突出,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信用主体的各类信用信息,是信用立法当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条例》重点把握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平衡,高度关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明确了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安全的基本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同时,对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提出具体要求,明确采集“红线”,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告知本人采集、归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禁止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授权终身采集、归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禁止在未经本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集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等相关信息。

  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和查询等披露环节,也是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问题。对此,《条例》规定信用信息的披露范围应当根据合法、必要的原则确定;特别强调行政机关共享、查询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获取的信用信息“不得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公开”;要求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明确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并建立查询日志。

  《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在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相信《条例》的施行将为我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诚信吉林”的总体要求,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宣传报道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社会诚信建设,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创新监管机制,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贾鹏锋:

  感谢韩金华女士。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提问之前请先介绍一下自己所代表的媒体机构。

  吉林广播电视台第1报道记者:

  请问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作为省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下一步在《条例》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工作安排和打算?

  宋刚:

  一是围绕三个层面,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培训。第一是社会个体,注重培育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水平,让守信践诺成为每个人生活中的良好习惯,是信用追求的终极目标。通过社会公众的守信意识提升,提高的不仅是社会行动的自觉。更会使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是市场主体,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如何,一定程度决定了市场环境。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也是确保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根本条件。

  第三是管理层面,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前提下,要带头遵守承诺,自觉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解读《条例》,不仅要做践行人,更要做宣传者。今天这个发布会也是我们进行宣传培训的一项工作举措之一。

  二是建立起新型的监管机制。事前推广信用承诺制。信用承诺制可以大大提高审批效率、提高社会运行效率。市场主体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可承诺事项都可以承诺办理,如果承诺不兑现,就会被采取失信惩戒。

  事中采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可以降低社会和市场运行的成本,将市场主体按照信用状况进行等级划分,不仅便于管理,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环境,对守信主体做到“无事不扰”,对评价结果为“差”的市场主体,开展警示性约谈,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督促和帮助其立即整改,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实现精准信用监管。

  事后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监管。如果是守信的,可能在很多行为方面会给予一定支持,比如贷款利息降低、社会准入门槛降低、审批过程加快,如果市场主体失信,就可能会受到惩戒,这种惩戒是通过建立机制以后,形成一个社会威慑力,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

  三是保障主体权益。要切实保护信用主体的隐私权、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防止各类主体信息被过度侵蚀和索取。各级行政部门及机构在归集信用信息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采集信用信息,坚决杜绝乱归乱采现象,更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范围之外的行为。

  北方法制报记者:

  在刚才的介绍中提到国家目前不再强调“联合惩戒”,请问今后如何实施信用惩戒?

  韩金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制定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各地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制定程序,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总体来说,就是依据清单实施信用惩戒。

  在《条例》研究修改过程中,国家发改委7月公布了《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征求意见稿)》,我们充分借鉴。《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制定主体、内容、程序,以及失信惩戒的实施原则、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等作了细致(详细)规定。后续,我们也将时刻关注国家发改委未来将出台的正式的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如果有所变化,我们也将及时跟进和调整。

  吉林日报记者:

  请问下一步我省如何围绕落实《条例》,完善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宋刚:

  谢谢你的提问,完善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主要有这么几方面的考虑:

  一是研究制定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在《条例》出台了,那么对于主体具体要怎么管,我们依照《条例》,以《条例》为根据,先制定一个办法,建立信用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的机制,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的制度,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还有提升信用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整体水平。

  二是建设吉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制定信用服务行业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实行目录化管理,包括采集全省信用服务行业的信息数据,就是他从事了哪些工作,服务了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可公开的服务信息我们在一个管理体系内对他进行管理,用数据化的模式来判断主体是否越线了,或者是否在合规经营,为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提供信用画像、信用报告、诚信二维码等身份特征,形成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信用服务机构超市门户,大家可以去选择,避免出现市场垄断,只有一两个信用机构为全省提供服务,容易形成市场垄断。

  三是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行业组织作为政府与服务机构之间的中介和桥梁,这种管理比有些政府的行为更适合企业,从而服务企业的需要,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来管理市场,谢谢!

  吉林广播电视台记者:

  请问如果我们的信用信息记录出现问题该怎么办?如果被失信惩戒,惩戒结束后我们要怎么修复自己的信用记录?

  韩金华:

  你提出的问题是社会成员比较关注的问题,随着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覆盖程度不断扩展和社会信用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信用对我们生活的影响将不断加深。因此,保证信用记录的真实、准确是十分必要的。

  为了便于信用主体发现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后,能够及时便捷地提出异议申请,《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时如何申请及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确定了“在哪发现,向哪申请”,“谁接受申请,谁负责反馈”的基本原则,落实异议申请的处理责任,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另外,《条例》对信用修复也进行了规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用主体按照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或者信用信息归集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规定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确保信用主体的信用能够在失信惩戒结束后最快捷方便地得到修复。

  贾鹏锋: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