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09-25 08:4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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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实施“三个五”发展战略,扎实推进“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新基建“761”工程及“双谷双基地”“两都两基地”“一环线一中心”发展规划,全面正确依法履行职能,奋力开创新时代洮北全面振兴发展新局面。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

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流程再造,明晰权责边界,促进工作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严明执法、模范守法,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尊重规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论证、增强合力,提高政府决策的精准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坚持全面从严治政。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建设廉洁政府。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四、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思想上高度认同,政治上坚决维护,组织上自觉服从,行动上紧紧跟随。

五、强化理论武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格遵守党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六、健全党组领导机制。自觉接受区委领导,认真落实区委部署要求,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区政府党组在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七、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八、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遵守党章,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九、着力增强本领。围绕振兴发展全局和政府工作,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政府干部队伍。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十、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

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忠诚、干净、担当。

十二、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十三、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程序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四、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区长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信访等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十五、区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外出(出访)、休假期间,可按照区长安排,由补位的副区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十六、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区政府领导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区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七、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八、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适应发展新常态,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十九、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十、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二十一、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十二、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持续抓好水、草、林、湿治理和污染防治攻坚,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建设生态文明新洮北。

二十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聚焦“最多跑一次”,下放审批权限,推行审批流程再造,实行随机、动态、常态化管理和备案制度。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带头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带头执行法规和规章,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五、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按规定及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文件应事先书面请示区政府,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区长批准。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七、政府工作人员努力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积极实践者,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加大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八、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十九、凡是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发展战略、重点工作方案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点工程、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报请区委决定,或依法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一把手”要严格落实“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工作要求。“一把手”要做到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工作、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凡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时,由分管领导提交讨论方案,讨论时,“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定调,由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经会议讨论后做出决定。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做好记录。

三十、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通过集体讨论决定,进行留痕管理,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街道、乡(镇、场)、牧业区、经开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三十一、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力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三十二、及时跟踪掌握重要决策执行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需要进行相应修正。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按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四、行政许可事项及与群众、企业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要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行使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监督措施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打造公开透明便捷的服务平台,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精简服务环节、压缩服务时限。

三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六、注重对政务舆情的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牵头部门是政务舆情的回应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必须快速反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三十七、发布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社会关切和敏感问题等信息,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八章 监督制度

 

三十八、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请示汇报。定期向区委报告经济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十九、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代表、专家学者代表和各部门对区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四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四十二、重视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提倡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三、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注重用法律手段解决稳定问题,直接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九章  贯彻落实

 

四十四、区政府领导要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既要严格自律、模范遵守,又要严管部门、带好队伍,抓好各项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承接、深入研究、科学谋划,确保中央、省市和区委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对国家、省、市巡视、巡察、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认真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

四十六、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进行具体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措施,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四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四十八、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章  强化督查和绩效管理

 

四十九、建立健全督查落实制度,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五十、区督查指挥中心要加强督促检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督查计划,将国务院大督查和国家、省、市专项督查事项纳入督查部门台帐。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上报区政府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督查核实,对弄虚作假和失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区政府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开展督促检查活动,须经区政府领导审批后实施。重大督查事项实施联合督查。

五十一、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方式方法,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建立激励担当作为机制和闭合管理机制,明确全程责任主体,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一章  联系服务群众

 

五十二、坚持深入基层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五十三、积极宣传并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五十四、妥善处理群众中的矛盾,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搞好同志间的团结。

五十五、采取走访、谈心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区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

五十六、关心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在条件允许下,尽可能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逢重大节日和重大情况,要有组织地进行送温暖、慰问活动。

 

第十二章 会议制度

 

五十七、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五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出席人员需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召开。各街道、各乡(镇、场)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确定。

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十九、区政府党组会议按需要召开,根据内容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审核后提出建议,由党组书记确定。

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二)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审议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相关协议;

(四)讨论和决定向国家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部署区政府重点工作;

(六)研究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财政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七)研究区政府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八)讨论应当由党组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十、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须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场)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区长签发。

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涉及发展改革、社会事业、民生福祉、城乡建管和安全稳定等全区性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拟报请市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拟提请区委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拟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区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的重要行政措施以及各部门、街道、乡(镇、场)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和有关文件、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八)讨论决定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六十一、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区长、副区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提请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报区长确定。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区长签发。

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区政府工作中紧急、突发事项和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十二、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区长、副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区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区长和涉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区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自行确定。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核报区长签发。

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

(二)研究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

(三)研究处理分管范围内工作但需要统筹协调多个部门的事项;

(四)研究协调其他需要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

六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议题应立足全区改革发展大局,非法定要求、不涉及全局工作、没有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程序履行不完整的事项不安排上会讨论。一般具体事项和专项工作由分管或牵头领导主持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必要时可请区长出席。

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在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区政府分管领导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六十四、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需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因故不能参加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六十五、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经区政府办公室核报区长审定,重要会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特殊情况下,由分管副区长审批后报区长审定。

六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能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会要合并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三章 公文审批

 

六十七、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区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发,并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公文,要认真做好实地考察和情况核实,重要事项须经本部门党(委)组会、办公会等形式集体讨论进行严格把关,形成会议纪要等可追溯的依据,并在请示文件中加以说明。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加强公文审核,对文件的格式、体例、文种等负责。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事项外,上报区政府的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各部门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属部门事权事项,不得报区政府。

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沟通协商。如果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在上报区政府前要按照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履行合法性审查、公众参与、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须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和舆情应对方案。按规定可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六十八、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保证公文质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主要领导负总责,办公机构综合把关。需要报请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给区政府预留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3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外,应附加紧急原因说明。

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紧急公文,可采取串并联方式,分送区政府领导审批,汇总批示意见办理。在呈报区政府领导审批的同时,可先行交由相关乡(镇)、街道或部门做好落实准备。区政府办公室实行公文限时办理和催办、督办制度,需区政府审批的公文,一般事项14个工作日、加急事项7个工作日、特急事项5个工作日、特急重要事项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区政府领导应按规定及时签批文件,特急重要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批。

六十九、区政府公布的规章,上报省、市政府和区委的公文,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员任免等事项,由区长签署。以区政府名义印发文件,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签发。必要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报请区长签发。

七十、进一步精简文件。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区政府及各部门年度发文计划并严格执行,减少临时性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属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由议事协调机构发文,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需经区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区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区政府同意;除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区政府各部门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文。

各部门制定或代拟区政府文件应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或实施方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举措,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简报须经区政府办公室核准,并通过区政府专网传输。

 

第十四章 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七十一、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批。

七十二、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设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设置。

七十三、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由区政府领导担任的,在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分工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调整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集中调整或单独调整。集中调整时,区政府办公室只就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调整情况发文,机构成员调整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发文,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除国家和省、市明确要求由区长担任的外,原则上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自行发文调整,同时将调整情况报区政府分管领导阅知,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七十四、对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年底前,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督导,推进目标任务完成。

 

第十五章  请示报告

 

七十五、向区政府请示和报告的事项。

(一)副区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理涉及全区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区长请示,事中要随时沟通,事后要报告处理结果。

(二)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科尔沁精品牧业发展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水情、火情、安全生产及其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不能迟报、漏报、瞒报。

七十六、提交区委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区政府工作中需报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2.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

3.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要指示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

4.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5.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6.全区经济运行情况;

7.副科级以上机构变动、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问题;

8.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认为需要提交区委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9.区委要求区政府提交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区政府研究决定,需要向区委报告的事项。

(三)区政府提交区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后报送区委讨论。区政府有关部门不得直接向区委提交议题。

(四)区政府提交的议题,经区委讨论同意后,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区委。

七十七、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区政府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二)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事项;需要听取意见和建议的事项;需要备案的事项,依法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七十八、提交区政协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区政府与区政协及其常委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就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征求意见,听取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接受民主监督。

(二)区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会议通报情况、征询意见。

 

第十六章  外事活动

 

七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区政府各部门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八十、区政府副区级领导同志出国访问,经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同意,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区政府各部门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国访问,经分管副区长同意,报区长审批;上述单位的副职领导出国访问,经分管副区长同意,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八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国访问次数、时间、国家数量等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中接收的礼品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七章  印信管理

 

八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印章、介绍信由专人负责,不准委托他人代管,须加锁保存。

八十三、印章使用

(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印章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用章签批手续。区政府公章使用,由部门填写《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公章使用审批卡》,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部门公章使用,由经办科室填写《部门印章使用登记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

(二)《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公章使用审批卡》、《部门印章使用登记表》要准确填写用章日期、用章内容、份数、审批人、经手人、用章人姓名等信息,严禁在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三)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时,应事先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中载明事项,经办公室主任签字,经批准后,由保管人和用印人共同携带使用。

八十四、介绍信使用

(一)介绍信仅限在职职工公出、工作等用,非在职职工不得开具介绍信,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主任批示。

(二)介绍信开具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介绍信登记表》,一般事宜由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事宜由主要领导审批。

(三)原则上不准许开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需开空白介绍信时,须由办公室主任批准。

(四)介绍信的存根由开具科室保存,以备翌年归档。

 

第十八章 纪律约束

 

八十五、严格遵守各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八十六、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造谣,不信教,不搞封建迷信。不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活动。严防“七个有之”,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

八十七、严明组织纪律。对组织忠诚老实,坚决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检查。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禁止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得擅自脱离组织。

八十八、严明群众纪律。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尊重群众意愿,不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侵犯群众知情权。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不准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不准优亲厚友、有失公平。

八十九、严明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用制度约束不作为,用培训解决不会为,用纪律惩治乱作为。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工程项目建设等活动,以及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区政府组成部门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接到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组成部门代表区政府向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或事项,应先行报告区政府,并按照区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区政府未形成决定的,或者尚有争议的内容,必须请示区政府领导同志,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汇报或通报。

区政府组成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外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应事先报请区长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九十、坚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抵制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反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不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十九章 作风建设

 

九十一、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区委的实施办法,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及其新变种、新表现,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三严三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九十二、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开展党性教育活动,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作出的新战略新部署,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政府工作人员培训体系,确保学有所上、知有所新、才有所长。

九十三、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要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区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1个月以上,每年每人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外出学习考察要有实质内容。

九十四、精简规范各类公务活动,区政府领导同志所有公务活动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严控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九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九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章 附 则

 

九十七、区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九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20日印发的《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白洮政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抄送:

区委办公室。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