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4-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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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北区环保局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直属事业单位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环境监察大队)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及危险。
2、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369号令)等。
3、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369号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四部委令第31号)。
直属事业单位之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环境监测站)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水质、大气、辐射、噪声、振动、尾气、锅炉、细菌、生物。
2、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吉林省环境监测项目收费标准》吉省价收字(1997)17号、吉省价收字(2009)80号、白发改收管联字(2008)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