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4-0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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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一、项目:城市卫生费。
二、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城字[1994]15号)。
三、标准:
1、居民卫生费每户每月0.5至1.5元。
2、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集贸市场等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每人每月1至2元。
3、凡无自用厕所使用公共厕所的,单位每人每月0.5至1元,饭店每月每桌3至5元,旅店、招待所等每月每床1至2元,集贸市场每个蹲位每月25至40元。
4、营运车辆每月每辆2至10元。
5、经批准摊床点每天每床点0.2至1元,占地超过2平方米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