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28 09:3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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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洮北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1年5月13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坚决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吉自然资办发〔2021〕95号)下发,文件说:今年3月以来,央视媒体先后曝光山西、黑龙江等省份出现“大棚房”问题反弹,多名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教训十分深刻。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保护监管,坚决防止“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下发该通知。通知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二是全面摸底排查,三是坚持边查边改,四是强化日常管理,五是严格依法查处。

  韩福春副省长5月3日批示:中新网《县委书记、县长等多名官员因“大棚房”问题被问责》的文章转发给各地,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排查类似问题,彻底整改。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止耕地“非农化”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全面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回头排查、回头整治、边排查边整治,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等“三农”治理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防死灰复燃,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排查整治范围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重点聚焦以下三类问题。一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三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参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吉自然资规〔2020〕1号)。

  (二)具体任务

  1.核查“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情况。对照“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问题台账,对排查清理发现的“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情况逐一核查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存在死灰复燃。

  2.排查设施农业项目实施情况。对设施农业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拉网式排查,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

  3.坚决排查整治。依据核查、排查结果,对照吉林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大棚房”发〔2019〕6 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吉自然资规〔2020〕1号),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

  4.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5.严肃执纪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回头看”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加强沟通协调,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6.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四、文件依据

  依据白城市农业农村局、白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白城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白农联字〔2021〕15号)要求,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洮北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方案》(白洮政办发〔2021〕15号)。

  五、执行范围和实施时间

  执行范围是:洮北区各乡(镇)、场。

  期限是2021年5月—2021年8月末。

  六、名词解释

  “四直两不”: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关于印发《洮北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