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0-11 14:0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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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洮北区发展棚膜经济补助资金相关政策解读

    一、补助资金来源

  省级补助资金来源包括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补助资金,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预算新增安排资金。

  二、实施补助的棚室建设范围和补助对象

  1、补助范围。洮北区辖区内2017年新建标准日光温室、标准塑料大棚和标准简易棚室。

  2、补助对象。投资建设棚室的广大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村级组织等各类建设经营主体。

  三、实施补助的棚室建设标准

  标准化日光温室是指砖混墙体加苯板等保温、跨度7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日光温室;标准塑料大棚是指钢架结构、跨度8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1亩以上的大棚,相同条件下的竹木结构大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标准简易棚室是指脊高1.5米以上,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当年建设使用2年以上的棚室。纳入补贴的标准化棚室和简易棚室必须是当年新建、具备生产条件、验收合格的棚室。

  四、申报程序

  1、建设申请。在深入搞好棚膜经济政策宣传基础上,棚室建设由投资建设主体自主申报,乡镇(场)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现场核实和登记汇总,将核实后的登记汇总结果在乡(镇、场)政府备案。

  2、检查验收。乡(镇、场)政府和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棚室建设的验收认定,填写相关标准文本。由蔬菜总站牵头、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负责全面检查或抽查。

  3、公告公示。在政府网站、乡(镇、场)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所在地按照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棚室投资建设主体、建设地点、设施面积、验收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4、补助程序。区政府根据各乡镇(场)上报的面积和补助标准,计算奖补资金额度,将公示无异议的棚室建设面积和相关情况等形成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关于印发2017年洮北区棚室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