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2-06 00:00:00 来源:
  • 字号:
收藏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78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中央国务院文件都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国老龄人口占比不断提升,老龄化问题凸显,灵活就业、弹性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不断出现,养老保障压力日益加大。但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仍相对滞后,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覆盖面很小,难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通过商业养老保险提升整体养老保障水平的客观需求,难以充分发挥对社会保障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为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文件,我省制定该《实施意见》,以推动我省商业养老保险快速发展。

  二、《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对我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答: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风险保障、长期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和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优势,是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努力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就业形式的人民群众在基本保障之上更高水平的、更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是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目标?

  答:根据我省现阶段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经过充分调研与分析,《实施意见》确定了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一是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二是具体目标。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在全省保费收入占比稳步提升,商业养老保险赔付支出占养老支出的比重显著提高,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数量稳步提升,保险资金投入我省经济建设达到100亿元以上。

  四、《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有哪些主要措施?

  答:为实现上述目标,《实施意见》围绕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养老保险资金运营和提升服务水平,提出了“十二项措施”。 一是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包括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提供商业服务和专业支持。二是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主要包括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支持商业保险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三是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主要包括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性优势、促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稳妥开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四是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主要包括提升服务质量、发展专业机构、强化监督管理。

  五、《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鼓励为不同的个人和家庭提供哪些差异化的养老保障?

  答:《实施意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推广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需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一是针对农村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失独”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农村贫困人口,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提供多层次、差异化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增强弱势群体养老生活保障。二是针对城镇拆迁户、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个人和团体的保险保障需求,探索补充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小额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普惠型保险服务。三是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有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六、《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对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有哪些措施?

  答:《实施意见》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方面共提出了三项措施和具体工作内容。一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运营模式,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与养老机构共同建设和运营养老服务产业。引入商业保险资金,建设、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机构。积极引导商业保险资金参股或控股我省养老产业相关机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我省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二是支持商业保险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搭建商业保险机构与各类养老机构的合作平台,按照全省统一组织、适当资助、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责任保险。发挥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养老资金资产配置方面的优势,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承接我省养老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三是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在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住院护理津贴等方面提供多重保障。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逐步创新服务形式,开发符合老年人使用习惯的互联网服务模块,方便老年人投保和索赔申请等服务。

  七、《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对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有哪些举措?

  答: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性优势。建立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服务平台,完善保险资金与我省引资项目对接的长效机制。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我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以及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业等发展。

  八、《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提出哪些保障措施?

  答:为保障《实施意见》各项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共提出四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保障与部门协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放在深化养老服务业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加强沟通配合,创新体制机制,细化完善配套措施,按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我省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落实投资和财税等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我省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各项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研究制定适合我省省情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建设等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研究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我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三是完善保障支持政策。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依法保障养老服务业用地供给,在国有建设用地规划中予以优先安排。落实好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政策,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监管,严禁违规变更土地用途。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四是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依托省内主要媒体和微信、微博新媒体渠道,通过设立公益栏目或推送信息等方式加强宣传,普及商业养老、企业年金保险知识,提高养老保险投保意识。完善商业养老保险信息公开渠道和机制,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积极营造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良好环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