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提案
发布时间:2020-12-14 13:5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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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企业检测重复进行、重复收费问题的建议

        人大代表:张忠元

我是吉林省洮儿河酒精员工,关于企业各项检测报告重复检验的情况,有以下问题:

目前,企业各项检测报告,都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政府相关检测部门同时检测,个人认为,企业一项检测内容,需检测两次,这不仅浪费企业时间,同时增加企业负担。

建议:企业的各项检测报告只需第三方或政府相关部门一方检测即可,这样即可节约企业成本,又能提高工作效率。

  回复部门: 洮北区环境保护局

您在区人大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检测重复进行、重复收费问题的建议》(第27号建议)收悉,洮北区环保局现答复如下:

国家环境保护部在2013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根据此办法,企业应开展自行检测。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此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接受监督性监测都是企业依法应该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企业自行监测由企业自己负责,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由其所属的环境监测站或其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费用由环保部门承担,企业只需配合现场采样即可,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洮北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