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提案
发布时间:2019-08-21 09:1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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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基层计生人员工资待遇的建议

人大代表:陈茹

计生人员是基层工作者,工作在农村第一线,条件艰苦、工作繁重。她们把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工作中,近几年,她们在扶贫工作中也担任重要角色,但工资待遇却十分微薄,没有其他福利,为了让她们没有后顾之忧,更好地为村民服务,希望组织把她们的工资提上去。

提案回复:洮北区卫生健康局

您在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基层计生人员工资待遇的建议》(第24号建议)收悉,洮北区卫生健康局现答复如下:

一、《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6年3月30日修正后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聘任、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逐步提高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到2015年应当不低于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酬的百分之八十;村民小组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年补贴不少于五百元。报酬、补贴列入乡级财政预算。”

二、目前洮北区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年人均工资报酬总体情况及没有达到规定报酬的原因。

洮北区现有村级计生员151人,其中村计生员兼职村妇女主任的有146人,同时兼职村其他职务人员(报账员、党建)14人。2015年,省里拨付计划生育转移支付145万元,用于村计生员工资75.5万元,计划生育事业发展69.5 万元。目前,洮北区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年人均工资报酬为0.5万元(不含兼职的妇女主任收入和报账员、党建工作收入), 2015年洮北区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酬大体为1.6万元,按《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年人均工资报酬应达到2015年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酬的80%,即1.28万元。目前,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年人均工资报酬为规定标准的31.25%,没有达到80%的标准。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2005年村计生员年工资为0.3万元,基本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年工资收入持平。近年来,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年工资收入增长较快,为缩小村计生员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年收入的差距, 2014年洮北区将村计生员的工资调整为每人每年0.5万元。由于2005年以来,国家拨付的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数额一直没有调整,加之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年工资收入增长较快,因此即使是2014年洮北区调高了村计生员的年工资待遇,但和《条例》规定还有一定差距。

第二、在洮北区151名村计生员中,有146人兼职村妇女主任,2017年,146人村妇女主任补贴为91.4万元,年人均为0.62万元;兼职村其他职务人员14人,2017年补贴工资为9.4万元,年人均收入0.67万元。另外,有的乡镇的计生员除领取区里规定的每年0.5万元收入外,村里还单独给计发补贴,如2017年东风乡12名计生员由村补贴1.4万元,年工资总收入(计生员收入、其他兼职收入、村补贴)达到2.4万元,远远超过《条例》规定工资标准。如将村计生人员的各项兼职收入累加到一起,基本达到了《条例》规定的标准。

三、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对提升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的意见。

    根据洮北区现状,对陈茹代表提出的《关于提高基层计生人员工资待遇的建议》,我们拟从以下两个方面逐步解决:

第一、洮北区将根据村计生员兼职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对村专(兼)职计划生育人员工资构成进行结构调整,进一步规范村计生员兼职工资标准,解决计生员工资待遇问题。

第二、随着洮北区经济的逐步好转,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年工作报酬会适度增加,逐步达到《条例》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