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7 17:3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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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北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2025—2035年)》(草案)公示

为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实现乡村规划管理全域覆盖、科学规范引导乡村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工作,依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编制要求,并结合我区发展实际,我区已编制完成《洮北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2025-2035年)》(以下简称“通则”)。为进一步提高“通则”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现将其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1、公示时间和地点:30天(2026年6月17日-2026年7月16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taobei.gov.cn/)。

2、公示意见和建议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请发送到1959093611@qq.com。(2)书面意见请送至白城市自然资源局洮北分局(洮北区幸福南大街28号)。(3)意见和建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3、咨询电话:0436-3353811。

 

 

 

 

 

 

 

 

 

 

 

 

《洮北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2025—2035年)》(草案)

一、规划背景

为规范乡村规划管理、保障乡村地区建设,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有效覆盖,根据《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洮北区村庄发展实际,我区制定本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用以指导辖区村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本“通则”适用范围涵盖全区162个行政村,以及林海镇二农场村、林海机械化农场、镇南种羊场、洮河农场、金祥农场、保民农场五分场、青山马场等全部乡村区域。

二、规划范围

“通则”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划定的辖区边界为依据,规划范围包含全区162个村级行政辖区,以及林海镇二农场村、林海机械化农场、镇南种羊场、洮河农场、金祥农场、保民农场五分场、青山马场等全部乡村区域。本“通则”对上述范围内全域国土空间各类资源要素统筹布局、实施规划管控,规划总面积2496.54平方千米。

三、定位及作用

“通则”是洮北区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重要方式,依法报批后作为城镇开发边界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未明确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要求的、村庄规划未覆盖的或已编制村庄规划但当前已不适用的乡村地区开展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核发规划许可等的重要依据。旨在实现“底线能落地、管控有依据、实施易操作、群众看得懂”的规划目标。

四、底线管控要求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落实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执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控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无法避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须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并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前提下,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要求,在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完成补划。本规定衔接上位规划划定成果,确保区域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74.2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10.55万亩。

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衔接上位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成果,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红线范围内乡村区域须严格执行《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中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区域,严禁开展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可开展不损害生态功能的有限人为活动及合规国家重大项目,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实施管理;本“通则”落实上位划定要求,区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48.38平方千米。

村建设用地控制:“通则”以上位规划下达的村庄建设用地指标为依据,结合宅基地、集体土地确权成果及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城镇村不拆分)等基础数据,划定村庄建设边界总面积12200.16公顷。规划严格管控村庄建设边界,引导各类乡村建设向边界内集聚,范围内建设活动须依法依规审批,新增宅基地原则上全部布局于边界内,边界外严禁新增宅基地;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标准和布局实施建设。在不突破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可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专项用于保障农村公益性公墓、垃圾及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以及确需零星布局的村民住宅、乡村文旅项目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建设需求。

底线管控负面清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严禁擅自占用、改变用途,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禁止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种植苗木草皮、挖湖造景、修建绿化带,严禁新增各类养殖及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依法获批的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的,须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优先在储备区完成补划;全域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控耕地转为非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非农建设原则上避让耕地,确需占用的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因农业结构调整等造成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须对等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严禁在一般耕地挖湖造景、种植草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退耕、国土绿化及占用耕地建设绿化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一般耕地不得违规改变地类,同时禁止在耕地上建窑、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行为,严防耕地闲置撂荒,严禁以设施农业名义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严禁开展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开展不破坏生态功能的有限人为活动,相关活动涉及用地审批的,需附省级人民政府认定意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仅准入国家重大项目,此类项目须报国务院审批,同时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严格执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擅自改变用途、分割转让或转租,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与私人会馆,严禁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不得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收回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前置条件,严禁强制农民搬迁上楼、盲目撤并村庄开展大拆大建;禁止毁林毁草开垦耕地、围湖造田及侵占江河滩地,严禁违规绿化造林、挖湖造景和破坏山体、林地、湿地,污染环境、落后产能及国家禁止类产业项目一律不得入驻乡村,所有建设与生产活动均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五、农村建设管理要求

(一)农村宅基地管控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及户均宅基地标准,明确新建宅基地户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30平方米;宅基地选址需严格限定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优先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重点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困难户、搬迁安置户的住房需求,同时鼓励村民充分利用房前屋后庭院区域发展庭院经济。

(二)农村住房管控

农村住房建设以低层建筑为主,其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吉林省及本地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管控;建筑布局与风貌需契合地域特色、顺应村民生活习惯,统筹衔接村庄整体景观风貌管控要求。

(三)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建设用地管控

1、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吉林省及本地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需调整,须经村民审议、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原审批机关核准。

2、道路交通管控:村域组团连接道路常规宽度不小于5.5米,受限路段最低不小于3.5米;村屯内部主要道路宜按4.5米建设,最小宽度不得低于3.5米;次要道路宽度不小于2.5米。路面宽度4.5米及以下的道路应合理设置错车道,保障通行视距,每公里错车道设置数量不少于3处。各类公用设施建设须符合消防相关规范,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

3、公共服务设施总体管控要求: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坚持规划引领、供需匹配、集约高效、长效运维的原则,卫生室、党群服务中心等核心设施需实现15分钟步行可达。鼓励各类公共设施复合布局、共建共享,节约用地并提升综合使用效益。设施选址应避让地震、地质、洪涝等灾害隐患区域,远离输油输气管道、高压电力走廊,严禁毗邻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及电磁辐射设施;村委会、文体、医疗、养老、绿地及村级殡葬等配套设施,均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与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4、专项设施选址与建设管控

1)污水处理设施:选址坚持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荒地、公共用地,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布置于居住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村庄水系下游,临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保障水电交通便利;远离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避开低洼易涝区域,同步落实污水防渗措施。

2)公共厕所:选址地势干爽、无积水,优先布局在村落公共区域及人口集中地段。鼓励与村委会、卫生站、养老中心等附属合建;独立公厕宜设置于村口、广场、集市、停车场等区域,与取水设施距离>30米,布置于主导风下风向,远离民房、学校等敏感建筑。

3)消防设施:充分利用天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配套建设取水设施;水源条件不足的村庄,依托供水管网布设消防用水或建设消防水池。全域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建筑及公共场地配齐消防设施。学校、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统一作为防灾避险场所。

4)充电设施:充电站就近衔接供电电源,优先采用双回路供电,选址交通便捷、临城乡次干道区域,保障车辆进出顺畅。充电桩严禁布置在易燃易爆、剧烈振动、高温、低洼积水及灾害易发区域,不宜设置在多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环境,优先布设至停车场内。

5)给水设施:水源点选址严格落实各级水源保护条例,保护原有水系格局。新建设施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对现有污染隐患设施全面实施防渗改造。

六、村庄设计与风貌管控指引

乡村风貌控制需聚焦建筑风貌的协调性与合规性,建筑设计应充分尊重村庄周边自然生态环境与既有建筑现状,深度融合村庄整体风貌肌理,科学有序地规划院落布局与住宅空间形态,同时严格遵循建筑卫生标准与安全规范要求,打造与乡村自然人文特质相契合、宜居宜业的建筑景观。

自然肌理控制。严禁以挖坑填塘、破坏河道、占用基本农田等方式改变村庄“田、林、路、水”的自然格局;对村内河流、池塘、沟渠等水系实施系统性保护,保障水体清洁,岸线建设优先采用生态护岸形式,杜绝大面积混凝土硬化;强化古树名木保护力度,村庄绿化优先选用杨树、柳树、榆树、果树等乡土树种,严控外来名贵树种大面积种植,积极引导村民开展庭院绿化,通过种植蔬菜、花卉、果树等营造“一户一景”的特色乡村风貌。

建筑风貌控制。严格把控,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建筑需与周边农房及环境风貌相协调,注重色彩搭配,彰显地域文化特色,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与生态环保材料的应用;建筑形式以东北传统民居为主,兼顾本地居民日常生活习惯,保证建筑南北朝向,实现良好通风采光;新建宅基地户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30平方米,村民宅基地自建房其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吉林省及本地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管控,且须符合村庄整体景观风貌控制要求;建筑外墙主体颜色宜选用清灰、砖红、淡黄色等色调,营造温暖明亮的视觉心理感受,与周边自然环境和谐相融,呈现宁静温馨的传统村庄风貌。

环境景观控制。聚焦村口门户、主干道沿线、公共活动空间等关键节点开展景观营造,严格保护古树名木、传统院落等承载乡愁记忆的物质载体,深度融入农耕文化、民俗风情等地域特色元素;同时兼顾生态宜居功能需求,规范管线铺设、垃圾分类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推动村容村貌与自然环境有机相融,构建“看得见山、望得见水、留得住乡愁”的乡村空间形态,实现景观营造、文化传承与功能完善的协同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