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6 15:2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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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洮北区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关于白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拟对白城市洮北区2020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白城市洮北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九一三路          西至:明仁北街

南至:中兴东大路        北至:东风信用社家属楼胡同

征收户数约2700余户。房屋面积约27万平方米(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主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白城市洮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拟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按规定日期签订补偿协议,具体签约时间征收部门另行通知。

八、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九、补偿标准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区人民政府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5、征收以“户”为单位,原则上一个征收编号为一户。

(二)产权调换办法

1、征收住宅房屋

产权调换回迁安置房为新建多层、高层楼房。房型设计确定为45平方米、56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86平方米、97平方米、120平方米等户型(具体户型以各回迁区域实际户型为准)。

征收住宅主房房屋“征一还一”补偿安置住宅楼房;征收住宅性质的有证浮房,按原面积的60%补偿安置住宅楼房;征收住宅性质的无证浮房,按原面积的50%补偿安置住宅楼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予以主房面积20%的奖励。有证、无证浮房均不享受20%奖励。总安置面积小于45平方米,并且房屋登记部门提供唯一住房证明的,可安置到45平方米并免交差价款,超出45平方米面积部分按照另增加面积结算,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对不符合《关于白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中附属设施条件的,应按评估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应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面积之和为可安置面积,可安置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与就近上靠户型面积之差为合理增加面积,合理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000元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合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12平方米;另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楼房市场价格结算,享有全部产权;被征收人可以自愿下浮选择安置户型,剩余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主房评估价格或每平方米按2000元货币补偿。

选择多户安置楼房的,只能在一个户型中享受一次合理增加、另增加、剩余面积政策。

2、征收非住宅房屋

产权调换回迁安置房一般为一二层跃层毛坯商业用房。

征收临街非住宅房屋,执行主房“征一还一”,有证浮房补偿安置原面积的60%,无证浮房补偿安置原面积的50%,安置商业用房。

征收不临街非住宅房屋,商服用途的按照主房“征一还一,有证浮房补偿安置原面积的60%,无证浮房补偿安置原面积的50%”计算面积的80%安置商业用房;非商服用途的,按照计算面积的70%安置商业用房。

被征收人应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面积之和为可安置面积,可安置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之差按评估价格或每平方米6000元结算,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被征收人可以自愿下浮选择安置非住宅房屋,剩余面积按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评估价格或每平方米按4000元补偿。

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可以按照安置商业用房面积1:2比例安置住宅房屋。每户只能选择一套安置住宅房屋。安置住宅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不享受合理增加面积的优惠政策;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按非住宅剩余面积结算,剩余面积按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评估价格或每平方米按4000元补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每户货币奖励1万元(不享受20%奖励政策);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对不符合附属设施条件的,应按评估给予补偿。

(三)货币补偿办法

1、住宅房屋

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或每平方米2000元补偿,评估范围包含附属设施。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享受主房评估金额20%奖励。

2、非住宅房屋

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或每平方米4000元补偿,评估范围包含附属设施。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享受每户10000元奖励。

十、回迁安置地点、时间及安置楼房价格

(一)安置地点:新城家园、中城家园、森林城、瀚海明珠、福满家园、白平出口等地点。

(二)回迁时间:

1、回迁安置现房:

预计回迁时间2022年12月31日前。

2、回迁安置期房:

新城家园C区27号楼、E区5栋楼:预计回迁时间2023年10月31日前。

(三)安置楼房市场价格:

1、高层住宅回迁楼:1-4层3500元/平方米,5-9层3560元/平方米,10-14层3600元/平方米,15-17层3660元/平方米,顶层3540元/平方米;非住宅6000元/平方米。

2、多层住宅回迁楼:2-4层3000元/平方米,5层2800元/平方米,六层2500元/平方米。

(四)过渡方式:现房回迁及期房回迁均采取原房过渡方式。

十一、搬迁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每户2000元,非住宅房屋及住宅实际用于经营每户4000元。物品过多或因机器设备的拆装、运输所发生的搬迁费。无法拆除及无法使用的设备依据相关部门的普查记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征收以“户”为单位,原则上一个征收编号为一户。

十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或者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

4、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收部门按照房屋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补偿。

(三)符合本条(一)款规定条件的:

1、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三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房屋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后三个月止。以上按本条第(二)款标准补偿。超过协议约定回迁期限的期间,按本条(二)款标准增付50%补偿。

(四)按照以上规定不能合理补偿或征收利用构筑物及其它场所经营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三、经济补助

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助。

(一)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依据经营房屋面积,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助。

(二)按照以上规定不能合理补偿安置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十四、回迁安置房屋分配办法

回迁安置房屋分配采取拍号的方式确定约定户型的先后顺序,被征收人按顺序签订回迁户型确认书。约定回迁户型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按照拍号顺序约定一套户型,并签订回迁户型确认书;约定完第一套户型后有剩余可安置面积的,参与第二轮约定,第二轮按照第一轮拍号顺序对剩余的可安置面积约定多套户型,并签订回迁户型确认书。按照回迁户型确认书约定的户型,被征收人通过采取拍号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按顺序选择楼层、房号。

十五、房屋的认定

按照《关于白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白城市洮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鉴定工作细则》执行。

十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4、抢办营业执照,无经营事实套取营业补偿等行为。

(二)违法建筑由白城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利用服务中心)负责进行认定。

(三)无房屋产权证的,由白城市洮北区房屋征收鉴定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在该棚户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参照本方案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其它事项

超出本方案的与被征收房屋有关联的特殊补偿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鉴定委员会、征收部门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意见,报洮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补偿。

不履行协议及达不成协议的处理。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洮北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洮北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征收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其提供的信息,负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证属实,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十九、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及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十一、本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